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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4號
原 告 古連佳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音、楊登南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潮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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