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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85號
原 告 蔡沛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薪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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