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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訴訟代理人 周妏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此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應補正完整當事人、正確訴之聲明及記載完全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 )。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一併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
├──┼────────────────────────┤
│2 │編號1 書狀所列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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