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簡,689,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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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丁進
送達代收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盧水只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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