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補,19,2018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9號
原 告 劉劍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花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所欲請求之金額總計為何),是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上開事項之起訴狀(須檢附繕本)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鍾花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