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小,4,2018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燿輝
送達代收人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李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新臺幣(下同)36,994元,扣除本金31,621元尚有5,373 元,因有關「5,373 元」部分未區分手續費、利息及違約金等項目,故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07 年4 月19日上午11時1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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