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DE LMORAL ETHELYN JOY CECOGO
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捷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本院107 年度潮救字第1 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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