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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49號
原 告 蔣文雀
被 告 王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7年度潮補字第3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見本院卷第22-28頁)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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