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曾雅雯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記載陳○○,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該被告正確姓名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檢附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被告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