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補,106,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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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蔡金惠
相 對 人 吳軒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依兩造之離婚協議,請求相對人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吳安卓、吳昊宇之扶養費,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之親子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74號裁定及102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可資參照)。

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未成年子女吳安卓、吳昊宇均設籍在新竹市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

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即未成年子女吳安卓、吳昊宇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

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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