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湘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3 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 │
├──┼────────────────────────┤
│1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
├──┼────────────────────────┤
│2 │被告朱湘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車損彩色照片(請黏貼於A4紙上並詳敘說明損害狀況)│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