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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送達代收人 王裕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丞凱、周慶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6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 至3 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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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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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潘丞凱、周慶耘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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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車損彩色照片(請黏貼於A4紙上並詳敘說明損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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