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徐靜怡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