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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東方香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裕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8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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