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7,潮補,136,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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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彭宏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有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屏東縣○○鄉○○段○○段00000 號土地上房屋內三間房屋遷讓返還全部遷讓交付原告,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故係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惟原告並未表明該房屋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 日內,陳報上開房屋之價值,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房屋稅之課稅現值、市價、房屋成交價額、房屋價值鑑定報告、起造價額等)到院,為此裁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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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陳報坐落於屏東縣○○鄉○○段○○段00000 號土地│
│    │上房屋內三間房屋之價值,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房屋│
│    │稅之課稅現值、市價、房屋成交價額、房屋價值鑑定│
│    │報告、起造價額等)。                          │
├──┼───────────────────────┤
│2   │具狀說明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書第一條所稱「房屋所│
│    │在地及使用範圍」是否為「屏東縣萬巒鄉佳佐段一小│
│    │段100-4 號土地上房屋內三間房屋」              │
├──┼───────────────────────┤
│3   │具狀說明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書第五條約定租金為4,│
│    │500 元,而原告請求被告自107 年1 月10日起至遷讓│
│    │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45,000元之依據              │
├──┼───────────────────────┤
│3   │被告李有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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