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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20號
原 告 于志嫻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龍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 │
│ │經本院107年潮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 │
│ │暫免繳納裁判費。 │
├──┼──────────────────────────┤
│2 │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佐證: │
│ │兩造於105 年4 月29日訂定之和解書中,所謂「利害關係人│
│ │」之範圍為何?另關於「被告全權負責」,其具體內容又為│
│ │何? │
├──┼──────────────────────────┤
│3 │提出被告李龍謀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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