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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陳棠
送達代收人 邱柏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來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黃來富之地址,顯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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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被告黃來富之地址並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
├──┼────────────────────────┤
│2 │被告黃來富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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