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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昱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黃昱儒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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