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補,47,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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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47號
原 告 巫慶文
原 告 林美卿
原 告 蔡惠玲
原 告 李宜錚
原 告 朱郭豊仔
原 告 巫昆峰
原 告 謝建成
原 告 王彩琇
原 告 郭秀妹
原 告 蘇峰泰
原 告 潘隨銘
原 告 楊達義
原 告 郭韋綺
原 告 潘家峰
原 告 李聰賢
原 告 吳素月
原 告 許惠民
原 告 許正宏
原 告 方三吉
前列十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其因拆除地上物獲得之利益為何,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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