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小,881,202011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88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周敏煌
○○○○○
○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9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8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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