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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00元(即債權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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