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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19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至潮簡庭,並將繕本逕以掛號寄送被告,向本院提出掛號文件,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就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及卷附證物觀之,均無從特定該狀所列當事人吳○○究為何人,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記載顯有如附表所載之欠缺,應併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本裁定補正期間至遲至108年5月23日,逾期原告即不得持本裁定向戶政或地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提出補正被告吳○○正確姓名、住所等正確年籍資料,並提出更│
│ │正當事人欄及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之起訴狀(應檢附與被告人│
│ │數相符之繕本,以資送達)。 │
├──┼────────────────────────────┤
│2 │提出被告吳志成、吳○○二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略)。 │
├──┼────────────────────────────┤
│3 │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00○○段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
│ │土地登記謄本與第一類異動索引(均應顯示權利人吳○○之姓名│
│ │)。 │
├──┼────────────────────────────┤
│4 │陳報原告於何時知悉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
│ │行為,並提出相關證據如申請謄本等資料。 │
├──┼────────────────────────────┤
│5 │詳細陳報本件訴訟所欲保全之債權,其發生始末、被告吳志成何│
│ │時陷於遲延、原告何時取得執行名義( 含金額若干) 、是否曾經│
│ │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案號及執行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
├──┼────────────────────────────┤
│6 │計算本件自民國91年3 月8 日起至起訴日( 108 年3 月25日,以│
│ │起訴狀之收文章為準)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各為多少,並計算 │
│ │總額及列出計算式,並提出相關債權憑證。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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