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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至本院閱卷後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至潮簡庭,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之繼承人非僅有原告起訴被告之劉清文、劉蕭美珠等二人,本件為撤銷遺產分割行為,須以協議分割之全體當事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本件原告起訴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似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記載顯有欠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裁定原告須被繼承人劉正雄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即須補正完整之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本裁定補正期間至遲至108 年10月30日,逾期原告即不得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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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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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正被告姓名、住所等正確年籍資料,並提出更正當事人欄及訴│
│ │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之起訴狀(應檢附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 │以資送達)。 │
├──┼────────────────────────────┤
│2 │提出被告(含追加之被告)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劉清文:Z000000000號、劉蕭美珠:Z000000000號、劉耀新:│
│ │Z000000000號、劉千鈺:Z000000000號)。 │
├──┼────────────────────────────┤
│3 │詳細陳報本件訴訟所欲保全之債權,其發生始末、被告劉清文何│
│ │時陷於遲延、原告何時取得執行名義( 含金額若干) 、是否曾經│
│ │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案號及執行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
├──┼────────────────────────────┤
│4 │計算本件至起訴日(108年9月12日,以起訴狀之收文章為準)之本│
│ │金、利息與違約金各為多少,計算總額及列出計算式,並提出相│
│ │關債權憑證。 │
├──┼────────────────────────────┤
│5 │說明原告知悉被告分割系爭遺產之時間點與相關資料,並敘明劉│
│ │清文於106 年為系爭協議分割遺產及分割繼承登記時之債務狀況│
│ │(提出劉清文之105至106年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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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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