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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陸歆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珍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潮簡字第7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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