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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尤孝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800 元(277,960-4,160 =273,8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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