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補,144,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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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的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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