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8,潮補,158,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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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蔡國祥 現於屏東縣○○鄉○○路000號(屏東監

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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