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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20號
原 告 林慶珠
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成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提出潮簡庭:㈠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完整之土地登記簿、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應包含各共有人完整資料)含他項權利部,以查明他項權利存在之情形。
㈡被繼承人張玉成之部分須補正如下:
1.張玉成於大正13年7月25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依原告
主張係列其次女與三女為繼承人,惟戶籍上戶籍謄本戶主
相續為長男張日本,則原告主張是否合於日據時期繼承之
規定,請原告查明。
2.張玉成之長女為何人?須補其戶籍謄本查明是否有繼承權?如死亡,須補除戶謄本,如長女有繼承權,須補正其完整
之繼承系統表(含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人)與合法繼承人
之完整年籍資料。
3.張玉成之長男張日本於63年07月25日死亡,張日本之配偶張楊玉仔再於76年04月21日死亡,有再轉繼承,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
文或裁定。
4.張玉成日據時期謄本次女為張氏老婆(生母龔氏賢)?何時死亡?須補其戶籍謄本,查明是否有繼承權?如死亡,
須補除戶謄本,如次女有繼承權,須補正其完整之繼承系
統表(含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人)與合法繼承人之完整
年籍資料。
贅夫尤皮仔於57年01月26死亡,長男尤寶全於95年12月26日死亡,長孫尤健一於79年11月02日死亡;
均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日據時期戶籍記載
次男尤新傳,大正9 年12月2 日死亡,惟現之戶籍記載次男尤寶發係93年11月14日死亡,亦有再轉繼承,究何者正確?請查明,再者尤寶發有配偶殷芙蓉死亡,有無子女?
亦須查明並補正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再轉繼承人)與
合法繼承人之完整年籍資料,如尤寶發之繼承人,有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長
孫尤健一之養子尤亮寓,原告未列入被告,須列入,再者
,戶籍記載已遷出國外,須補正尤亮寓國外送達之處所。
5.張玉成之三女張氏老惜於61年04月8日死亡,戶籍上為蔡張老惜,請更正,其配偶蔡輝死亡日期戶籍記載不明,請
查明,有無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三男蔡順
生於58年9月26日死亡,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
定。補蔡順生之配偶蔡黃素梅之除戶謄本,補正長男蔡明
豊、長女蔡惠珠、四女蔡麗秋現戶籍謄本。蔡張老惜之日
據時期戶籍記載四男蔡順助,昭和6年3月11日死亡,惟現之戶籍記載四男蔡順雄係96年10月15日死亡,亦有再轉繼承,究何者正確?請查明,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補張老
惜四子蔡順雄之配偶蔡盧水花之現戶籍謄本,如死亡,補
其除戶謄本。
6.張日本之長女龔張招治於71年08月15日死亡,有再轉繼承,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
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次男龔崑麟現名龔育洋非龔育祥
,請更正。
7.張日本之長男張清通於105年03月17日死亡,有再轉繼承,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
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配偶為張許連對,原告誤載為張
許對,應更正,且張許連對已於82年8 月7 日死亡,再轉繼承,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次女為李張素英,原告誤載
,須更正。
8.張日本之三子張清吉於89年02月03日死亡,有再轉繼承,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
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次女為李張素英,原告誤載,須更
正。
9.張日本之四子張清課於98年06月20日死亡,有再轉繼承,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
備查之函文或裁定。其長男張聰治改名張棋淵,應更正姓
名。
10.張日本之次女林張招梅於105 年01月21日死亡,有再轉繼承,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
11.則原告未將張玉成上開之繼承人列為被告,起訴狀及該狀所附資料亦未記載原告對被繼承人張玉成之應繼分比例,
且訴之聲明亦未將上開張玉成所有合法繼承人列為被告,
於訴之聲明漏未記載張玉成之全體合法繼承人辦理繼承登
記,除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外,本訴於訴之
聲明及當事人適格亦難謂無欠缺。從而,原告之起訴程式
有前述之欠缺,其訴即非適法,應予補正。
㈢被繼承人張玉生之部分須補正如下:
1.張玉生於昭和20年9 月12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依原告
主張係列其長女與次女四女至八女為繼承人,惟戶籍上張
海味為戶主,則原告主張是否合於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
請原告查明。
2.張玉生之長男張榮華於昭和19年4月23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
算式。張海味之次男張順昌死亡,未補其繼承人之繼承系
統之,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
3.張玉生之五男張榮發於昭和19年6月10日分家,應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及核算應繼分?
張榮發於63年05月04日死亡,配偶楊張有德於83年09月26日死亡,養子張文雄於84年4月10日死亡,如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
張文雄長男張盛富於105年1月8日死亡,有配偶,如認有再轉繼承,須補張盛富之全戶
謄本,並查明如渠等之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並將張盛富之合法
繼承人列為繼承人。
4.張玉生之長女張氏果於32年01月22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
。
長女張氏果之四男吳進生於79年3月9日死亡,吳進生之配偶陳己妹88年5月6日死亡,張氏果之長女吳桂花於69年11月7日死亡,吳桂花之配偶莊葵福於77年05月25日死亡,吳桂花之長男莊阿文於95年4月8日死亡絕嗣,但有兄弟姐妹繼承,原告認有再轉繼承,須補其繼承人與繼承系統
表,吳桂花之四男莊結明於104年10月23日死亡,如原告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
5.張玉生之次女盧張澎湖婆於52年12月10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
算式。
盧張澎湖婆之次男盧清良與其配偶盧楊券仔分於79年03月26日與88年03月16日死亡、盧清良之長子盧清雄於81年11月30日死亡、次子盧清海於100年8月14日死亡,盧張澎湖婆之四女林盧環於102年11月12日死亡,須補其繼承人與繼承系統表,如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
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
定。
盧張澎湖婆之長男盧清在於33年6月22日死亡,須補其繼承人與繼承系統表,如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
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或裁定。
6.張玉生之四女王張貴英於101年03月06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
算式。
原告以其配偶王丁才於68年05月06日死亡無繼承權,應補王張貴英與王丁才之人工全戶謄本及除戶謄本,
原告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
7.張玉生之五女日據時謄本為張貴鸞婚姻除戶(昭和18年5月22日婚姻除戶),於94年10月25日死亡,應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其所有繼承人之應繼分?並列出計算式
。,應補林張貴鸞與林招賢之人工全戶謄本,林張貴鸞之
五女林彩霞於71年10月12日死亡,則繼承系統表未列其女鍾昀安,須補正,原告認有再轉繼承,如渠等之繼承人,
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
定。另請查明係張貴鸞抑或是張貴鑾,以確定被告。
8.則原告未將張玉生上開之繼承人列為被告,起訴狀及該狀所附資料亦未記載原告對被繼承人張玉生之應繼分比例,
且訴之聲明亦未將上開張玉生所有合法繼承人列為被告,
於訴之聲明請求上開張玉生之合法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除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外,本訴於訴之聲明
及當事人適格亦難謂無欠缺。從而,原告之起訴程式有前
述之欠缺,其訴即非適法,應予補正。
㈣查明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使用現況之彩色照片,坐落土地上之建物登記簿謄本與門牌號碼及照片,就附圖所示之編號A至U之建物查明使用現況(現使用人何人)與彩色照片,且上開未保登記建物如納稅名義人中有上開共有人,亦須查明繼承,並比照上開繼承,補正完整繼承系統表,如伊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須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或裁定。
二本件補正裁定之期間為10日,故本裁定補正之有效期間至遲於108 年3 月31日止,逾期原告即不得再持本裁定向相關之戶政及地政機關及本院聲請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提出被繼承人張玉成其長女之戶籍謄本,查明有無繼承權?如死 │
│ │亡,須補除戶謄本,如長女有繼承權,須補正其完整之繼承系統│
│ │表(含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人)與合法繼承人之完整年籍資料。│
│ │併依日據時期繼承之規定核算被繼承人張玉成之繼承人人各人之│
│ │應繼分比例並提出完整之算式。 │
├──┼────────────────────────────┤
│2 │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 │簿、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應包含各共有人完│
│ │整資料)含他項權利部,以查明他項權利存在之情形。 │
├──┼────────────────────────────┤
│3 │原告應依上2 所調得之土地登記簿,確認共有人張玉春、張改問│
│ │、張知高、張結、張涼、張克禮之住址有無轉錄錯誤情形,若有│
│ │,請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向戶政單位調取共有人張玉春、張改│
│ │問、張知高、張結、張涼、張克禮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略)。 │
├──┼────────────────────────────┤
│4 │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全體│
│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5 │若有共有人死亡,並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戶籍登記│
│ │簿(需含子女及配偶之全戶資料),暨其子女及配偶之最新戶籍│
│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製作│
│ │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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