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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6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榮海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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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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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潮州鎮檨興段1413地│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
│ │所有權部、標示部、他項權│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
│ │利部)及異動索引、屏東縣 │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
│ │潮州鎮檨興段286建號建物 │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
│ │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 │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
│ │部、標示部、他項權利部) │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 │及異動索引,並依其上資料│故請求分割遺產須提出繼承系統表及│
│ │申請被繼承人潘丁發、潘麗│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
│ │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
│ │統表、遺產清冊。 │ │
├──┼────────────┼────────────────┤
│2 │提出記載當事人姓名、地址│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
│ │(以分割遺產除被代位者外│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
│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原│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
│ │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須以除被代位者外之其他共同繼承人│
│ │(應記載各被告分割方法及│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
│ │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之│,始無欠缺。 │
│ │起訴狀(併按被告人數檢附│ │
│ │繕本,俾送達被告)。 │ │
├──┼────────────┤ │
│3 │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
│ │勿省略)。 │ │
├──┼────────────┼────────────────┤
│4 │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遺產暨相│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 │關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 │全部)。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
│ │不動產部分,應提出足供認│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
│ │定各該不動產交易價額之資│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 │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 │、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 │登錄交易價格、房屋仲介行│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
│ │情證明等,至稅捐機關之課│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 │稅現值、核定契價等均難認│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
│ │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以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及│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訴請代位被告潘│
│ │第一類登記謄本;動產、股│榮海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
│ │票存款等部分,依起訴時之│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
│ │交易價額定之。 │價額,按被告潘榮海所占應繼分比例│
│ │ │,計算被告潘榮海繼承被繼承人遺產│
│ │ │所受利益,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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