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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許永祝
被 告 許永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24萬9,4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已繳1,770元,尚應補繳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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