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22.
- 三、被告抗辯:
- ㈠、被告甲○○、乙○○、辛○○、庚○○、丁○○、戊○○(
- ㈡、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 四、本院之判斷:
- ㈠、系爭土地,為兩造公同共有,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
- 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 ㈢、本院審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只是為了結束公同共有關
- ㈣、另被告甲○○等6人雖以前揭詞抗辯,惟遺產繼承人,除配
- ㈤、被告甲○○等6人抗辯,陳祥之配偶陳林綢,繼承陳祥之應
- ㈥、被告甲○○等6人抗辯應繼分應如附表二所示云云,按關於
- ①、陳諒於103年5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6位,分別為酉○○
- ②、陳進傳於106年2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4位,分別有丑○
- ③、林進清於71年1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4位,分別有寅○○
- ④、廖陳美綿於106年6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5位,分別有E○
- ⑤、陳林綢於5年8月18日死亡,繼承人有5位,分別有林昭雄(
- ⑥、林昭雄於86年6月26日死亡,繼承人有7位,林廖阿葉(林昭
- ⑦、林昭雄之配偶林廖阿葉於95年6月30日死亡,繼承人有6位,
- ⑧、壬○○應繼分為1/20×1/5=1/100。
- ⑨、癸○○○應繼分為1/20×1/5=1/100。
- ⑩、陳林金枝於85年8月27日死亡,繼承人有4位,分別有陳貴福
- ⑪、陳貴福於85年8月27日死亡,繼承人有3位,分別有地○○(
- ⑫、廖林滿於106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4位,分別有宙○○(
-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之規定,請
-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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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簡字第340號
原 告 廖恒鑾
原 告 廖美秀
原 告 廖素娥
原 告 張廖素靜
原 告 廖朝欽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裕
被 告 陳吳綉香
被 告 陳信宜
被 告 陳信豪
被 告 陳桂虹
被 告 陳潘連對
被 告 陳啟昌
被 告 陳蕙瑜
被 告 陳蕙卿
被 告 陳惠香
被 告 陳淑伶
被 告 陳金貴
被 告 林志銘
被 告 蕭淯勻
被 告 林美淑
被 告 林豊榮
被 告 張林金玉
被 告 林水木
被 告 林正鳳
被 告 林盡來
被 告 林清林
被 告 林秀菊
被 告 林秀盡
被 告 陳錦騰
被 告 陳錦鳳
被 告 陳錦鷹
被 告 廖文展
被 告 廖麗燕
被 告 廖麗娟
被 告 廖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9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為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22.11平方公尺、同段684-3地號面積113.1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公同共有,因迄今未協議分割,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遂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
㈠、被告甲○○、乙○○、辛○○、庚○○、丁○○、戊○○(下稱甲○○等6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其前抗辯略以:陳祥與陳林綢結婚因陳祥元配陳寡於38年12月30日死亡,陳林綢婚後,為盡心照顧陳祥與陳寡之子女(陳諒、陳進傳、林進清、陳美綿)未再生育。
是以陳寡於38年12月30日死亡時,當時陳諒、陳進傳、林進清、陳美綿均未成年,尚在法定代理人陳祥扶養期間,生活所需支出尚須生父陳祥務農所得供其扶養成人,原告竟要陳寡死後所遺陳學之繼承權之不動產分割由其子女與夫均各持1/5權利,若真要分割持分亦應依據民法第1138條配偶為法定繼承人陳祥應繼承全部權利。
又因陳祥照顧4子女分身乏術,乃於39年出養三子林進清,為3子有母照顧方與陳林綢結婚,陳林綢含辛茹苦扶養3子女,故於陳祥死亡後之應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權利,陳林綢應繼分應為1/2,故認為應有持分應如附表二所示。
㈡、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土地,為兩造公同共有,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23頁),堪認為真。
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
㈢、本院審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只是為了結束公同共有關係,而將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既不失為一種分割方式,且不違全體共有人意願,故本院斟酌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原告之訴訟目的,認可採為分割之方法,而兩造為訴外人陳學之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因繼承及再轉繼承而就系爭土地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之規定,其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是將系爭土地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屬適當、公允之分割方式。
㈣、另被告甲○○等6人雖以前揭詞抗辯,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38、1141條定有明文。
而被繼承人陳學於31年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僅有陳寡一人(全部)。
而陳寡於38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5位,分別有陳祥(陳寡部分之1/5)、陳諒(陳寡部分之1/5)陳進傳(陳寡部分之1/5)、林進清(陳寡部分之1/5)、廖陳美綿(陳寡部分之1/5),陳諒、陳進傳、林進清及廖陳美綿,渠等雖為未成年人,惟因民法關於繼承的順序是以血緣關係為據,而非成年與否,是以被告甲○○等6人抗辯陳諒等人不得繼承,應由陳祥繼承全部權利,顯加諸法律所沒有之限制,與法律要件有悖,難謂有據。
㈤、被告甲○○等6人抗辯,陳祥之配偶陳林綢,繼承陳祥之應繼分,應為應繼分之1/2云云,惟所謂特留分是指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有個最低的繼承比例,陳林綢並未被剝奪其繼承權,自無所謂應依特留分繼承之情,況陳祥於70年2月28日死亡,依上開繼承順序及繼承方法,陳祥之繼承人有4位,分別為陳林綢(陳祥部分1/5×1/4 = 1 / 20)、陳諒(1/5+陳祥部分之1/5×1/4 =5 / 20)、陳進傳(1/5+陳祥部分之1/5×1/4 = 5 / 20)、廖陳美綿(1/5+陳祥部分1/5×1/4 = 5/20)。
而林進清已於39年出養,故無繼承權。
陳林綢之應繼分為1/20,被告甲○○等6人抗辯,應為1/2,顯係誤解法律關於應繼分及繼承順序的相關規定,容有誤會。
㈥、被告甲○○等6人抗辯應繼分應如附表二所示云云,按關於陳祥及陳林綢的應繼分,被告的計算方式,與法文規定有悖,業已說明如上,是其依錯誤的計算方式,再予以計算下一順位繼承人之應繼分,亦有誤。
茲就正確的應繼分為如附表一所示,其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①、陳諒於103年5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有6位,分別為酉○○○(陳諒部分之5/2×1/6 = 5/120)、午○○(陳諒部分之5/20×1/6 = 5 / 120)、亥○○(陳諒部分之5/20×1/6 =5/120)、戌○○(陳諒部分之5/20×1/6 = 5 / 120)、申○○(陳諒部分之5/20×1/6 = 5 /120)、未○○(陳諒部分之5/20×1/6 = 5/120)
②、陳進傳於106年2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4位,分別有丑○○○(陳進傳部分之5/20×1/4 = 5/ 80)、卯○○(陳進傳部分之5/20×1/4 = 5 / 80)、辰○○(陳進傳部分之5/20×1/4 = 5 / 80)、巳○○(陳進傳部分之5/20×1/4= 5 / 80)。
③、林進清於71年1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4位,分別有寅○○(林進清部分之1/5×1/4 = 1/20)、丙○○(林進清部分之1/5×1/4 =1/ 20)、F○○(林進清部分之1/5×1/4 =1/20)、己○○(林進清部分之1/5×1/4 = 1/20)
④、廖陳美綿於106年6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5位,分別有E○○(廖陳美綿部分之5/20×1/5 = 5/100)、B○○(廖陳美綿部分之5/20× 1/5 = 5/100)、黃○○(廖陳美綿部分之5/20×1/5 = 5/100)、A○○(廖陳美綿部分之5/20×1/5= 5 / 100)、子○○○(廖陳美綿部分之5/20×1/5=5/100 )。
⑤、陳林綢於5年8月18日死亡,繼承人有5位,分別有林昭雄(陳林綢部分1/20×1/5 = 1/100)、壬○○(陳林綢部分1/20×1/5 = 1/100)、癸○○○(陳林綢部分1/20×1/5 = 1 /100)、陳林金枝(陳林綢部分1/20×1/5 = 1 / 100)、廖林滿(陳林綢部分1/20×1/5 = 1 / 100)。
⑥、林昭雄於86年6月26日死亡,繼承人有7位,林廖阿葉(林昭雄部分1/100×1/ 7= 1/700)、甲○○(林昭雄部分1/100×1/7 = 1/700)、乙○○(林昭雄部分1/100×1/7 = 1 /700)、辛○○(林照雄部分1/100×1/7 = 1 / 700)、庚○○(林昭雄部分1/100×1/7 = 1/700)、丁○○(林昭雄部分1/100×1/7 = 1/700)、戊○○(林昭雄部分1/100×1/7= 1/700)。
⑦、林昭雄之配偶林廖阿葉於95年6月30日死亡,繼承人有6位,分別有甲○○(1/700+林廖阿葉之1/700×1/6 = 7/4200)、乙○○(1/700+林廖阿葉之1/700×1/6 =7 /4200)、辛○○(1/700+林廖阿葉之1/700×1/6 = 7/4200)、庚○○(1/700+林廖阿葉之1/700×1/6 = 7 / 4200)、丁○○(1/700+林廖阿葉之1/700×1/6 = 7 / 4200)、戊○○(1/ 700+林廖阿葉之1/700×1/6 = 7 / 4200)。
⑧、壬○○應繼分為1/20×1/5 = 1/100。
⑨、癸○○○應繼分為1/20× 1/5 = 1/100。
⑩、陳林金枝於85年8月27日死亡,繼承人有4位,分別有陳貴福(陳林金枝部分1/100×1 / 4 = 1/400)、地○○(陳林金枝部分1/100×1/4 = 1/400)、天○○(陳林金枝部分1 /100×1/4 = 1 / 400)、宇○○(陳林金枝部分100×1/4 =1/ 400)。
⑪、陳貴福於85年8月27日死亡,繼承人有3位,分別有地○○(陳貴福部分1/400+1/400×1/3 = 4 / 1200)、天○○(陳貴福部分1 / 400+ 1 / 4001×/ 3 = 4 / 1200)、宇○○(陳貴福部分1/400+1/400×1/3 = 4/1200)。
⑫、廖林滿於106年4月10日死亡,繼承人4位,分別有宙○○(廖林滿部分1/100×1/4 = 1/400)、D○○(廖林滿部分1/100×1/4 = 1 / 400)、C○○(廖林滿部分1/100×1/4= 1 / 400)、玄○○(廖林滿部分1/100×1/4= 1/400)。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之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又本院雖判決原告之訴勝訴,然本訴訟之性質不適宜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尚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一:
┌──┬─────┬─────┬───────┬─────┐
│編號│姓 名 │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分擔比│備註 │
│ │ │ │例 │ │
├──┴─────┴─────┴───────┴─────┤
│編號1至19為陳寡的繼承人 │
├──┬─────┬─────┬───────┬─────┤
│1 │午○○ │1/24 │1/24 │ │
├──┼─────┼─────┼───────┤長子: │
│2 │亥○○ │1/24 │1/24 │陳諒1/4 │
├──┼─────┼─────┼───────┤ │
│3 │戌○○ │1/24 │1/24 │ │
├──┼─────┼─────┼───────┤ │
│4 │申○○ │1/24 │1/24 │ │
├──┼─────┼─────┼───────┤ │
│5 │酉○○○ │1/24 │1/24 │ │
├──┼─────┼─────┼───────┤ │
│6 │未○○ │1/24 │1/24 │ │
├──┼─────┼─────┼───────┼─────┤
│7 │丑○○○ │1/16 │1/16 │次子: │
├──┼─────┼─────┼───────┤陳進傳1/4 │
│8 │卯○○ │1/16 │1/16 │ │
├──┼─────┼─────┼───────┤ │
│9 │辰○○ │1/16 │1/16 │ │
├──┼─────┼─────┼───────┤ │
│10 │巳○○ │1/16 │1/16 │ │
├──┼─────┼─────┼───────┼─────┤
│11 │寅○○ │1/20 │1/20 │ │
├──┼─────┼─────┼───────┤ │
│12 │丙○○ │1/20 │1/20 │三子: │
├──┼─────┼─────┼───────┤林進清1/5 │
│13 │F○○ │1/20 │1/20 │ │
├──┼─────┼─────┼───────┤ │
│14 │己○○ │1/20 │1/20 │ │
├──┼─────┼─────┼───────┼─────┤
│15 │E○○ │1/20 │1/20 │ │
├──┼─────┼─────┼───────┤ │
│16 │黃○○ │1/20 │1/20 │ │
├──┼─────┼─────┼───────┤長女: │
│17 │B○○ │1/20 │1/20 │廖陳美綿 │
├──┼─────┼─────┼───────┤1/4 │
│18 │A○○ │1/20 │1/20 │ │
├──┼─────┼─────┼───────┤ │
│19 │子○○○ │1/20 │1/20 │ │
├──┴─────┴─────┴───────┴─────┤
│編號20至34為陳林稠的繼承人 │
├──┬─────┬─────┬───────┬─────┤
│20 │甲○○ │1/600 │1/600 │ │
├──┼─────┼─────┼───────┤ │
│21 │乙○○ │1/600 │1/600 │大弟: │
├──┼─────┼─────┼───────┤林昭雄 │
│22 │辛○○ │1/600 │1/600 │1/100 │
├──┼─────┼─────┼───────┤ │
│23 │庚○○ │1/600 │1/600 │ │
├──┼─────┼─────┼───────┤ │
│24 │丁○○ │1/600 │1/600 │ │
├──┼─────┼─────┼───────┤ │
│25 │戊○○ │1/600 │1/600 │ │
├──┼─────┼─────┼───────┼─────┤
│26 │林豐榮 │1/100 │1/100 │三弟1/100 │
├──┼─────┼─────┼───────┼─────┤
│27 │癸○○○ │1/100 │1/100 │三妹1/100 │
├──┼─────┼─────┼───────┼─────┤
│28 │地○○ │1/300 │1/300 │ │
├──┼─────┼─────┼───────┤六妹:陳林│
│29 │天○○ │1/300 │1/300 │金枝1/100 │
├──┼─────┼─────┼───────┤ │
│30 │宇○○ │1/300 │1/300 │ │
├──┼─────┼─────┼───────┼─────┤
│31 │宙○○ │1/400 │1/400 │ │
├──┼─────┼─────┼───────┤ │
│32 │D○○ │1/400 │1/400 │七妹:廖林│
├──┼─────┼─────┼───────┤滿1/100 │
│33 │C○○ │1/400 │1/400 │ │
├──┼─────┼─────┼───────┤ │
│34 │玄○○ │1/400 │1/400 │ │
└──┴─────┴─────┴───────┴─────┘
附表二:
┌──┬─────┬─────┬─────────────┐
│編號│姓 名 │應繼分比例│備註 │
├──┼─────┼─────┼─────────────┤
│1 │午○○ │1/48 │長子:陳諒1/8 │
├──┼─────┼─────┤ │
│2 │亥○○ │1/48 │ │
├──┼─────┼─────┤ │
│3 │戌○○ │1/48 │ │
├──┼─────┼─────┤ │
│4 │申○○ │1/48 │ │
├──┼─────┼─────┤ │
│5 │酉○○○ │1/48 │ │
├──┼─────┼─────┤ │
│6 │未○○ │1/48 │ │
├──┼─────┼─────┼─────────────┤
│7 │丑○○○ │1/32 │次子:陳進傳1/8 │
├──┼─────┼─────┤ │
│8 │卯○○ │1/32 │ │
├──┼─────┼─────┤ │
│9 │辰○○ │1/32 │ │
├──┼─────┼─────┤ │
│10 │巳○○ │1/32 │ │
├──┼─────┼─────┼─────────────┤
│11 │寅○○ │1/32 │ 三子:林進清1/8 │
├──┼─────┼─────┤ │
│12 │丙○○ │1/32 │ │
├──┼─────┼─────┤ │
│13 │F○○ │1/32 │ │
├──┼─────┼─────┤ │
│14 │己○○ │1/32 │ │
├──┼─────┼─────┼─────────────┤
│15 │E○○ │1/40 │長女:廖陳美綿1/8 │
├──┼─────┼─────┤ │
│16 │黃○○ │1/40 │ │
├──┼─────┼─────┤ │
│17 │B○○ │1/40 │ │
├──┼─────┼─────┤ │
│18 │A○○ │1/40 │ │
├──┼─────┼─────┤ │
│19 │子○○○ │1/40 │ │
├──┬─────┼─────┼──────┬──────┤
│20 │甲○○ │1/60 │大弟: │陳林綢(陳祥│
├──┼─────┼─────┤林昭雄1/10 │配偶)1/2 │
│21 │乙○○ │1/60 │ │ │
├──┼─────┼─────┤ │ │
│22 │辛○○ │1/60 │ │ │
├──┼─────┼─────┤ │ │
│23 │庚○○ │1/60 │ │ │
├──┼─────┼─────┤ │ │
│24 │丁○○ │1/60 │ │ │
├──┼─────┼─────┤ │ │
│25 │戊○○ │1/60 │ │ │
├──┼─────┼─────┼──────┤ │
│26 │林豐榮 │1/10 │三弟1/10 │ │
├──┼─────┼─────┼──────┤ │
│27 │癸○○○ │1/10 │三妹1/10 │ │
├──┼─────┼─────┼──────┤ │
│28 │地○○ │1/30 │六妹:陳林 │ │
├──┼─────┼─────┤金枝1/10 │ │
│29 │天○○ │1/30 │ │ │
├──┼─────┼─────┤ │ │
│30 │宇○○ │1/30 │ │ │
├──┼─────┼─────┼──────┤ │
│31 │宙○○ │1/40 │七妹:廖林 │ │
├──┼─────┼─────┤滿1/10 │ │
│32 │D○○ │1/40 │ │ │
├──┼─────┼─────┤ │ │
│33 │C○○ │1/40 │ │ │
├──┼─────┼─────┤ │ │
│34 │玄○○ │1/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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