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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邱啓明 現於屏東縣○○鄉○○路000號附2734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李麗淑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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