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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㈠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2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
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請求撤銷被告尤彗苹、尤文城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塗銷該分割繼承登記,即應以該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之全體當事人為被告,即所為分割協議之遺產為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方屬適法。
然原告起訴未將該遺產分割協議全體列為被告,被告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亦漏列所為分割協議之遺產,而有撤銷法律行為標的漏載之情形。
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補正完整、正確訴之聲明、記載完全原因事實及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並請一併補正記載完整後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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