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351號
原 告 林家瑜
被 告 鄭青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9 年9 月10日上午10時3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被告偕同方姿力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