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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361號
原 告 曾癸娣
被 告 林文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10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4月13日20時30分許在原告住處,因債務糾紛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故意毆打原告,嗣二造於107年11月16日成立和解,被告同意分期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2,000元,並於108年3月10日前給付完畢,惟被告迄今分文未給付,為此爰依和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和解書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足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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