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小,383,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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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383號
原 告 邱彥宏
被 告 林文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 年度潮補字第31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2頁)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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