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451號
原 告 潘明勇
被 告 李淑勤
李淑津
李淑銀
李昭憲
李欣倉
林金蓉
李淑玲 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定於109年11月6日上午10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