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簡,202,202008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進茂
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律師(法律扶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潘小燕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法律扶助)
潘欣愉律師(法律扶助)
潘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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