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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蔡慶成
被 告 林瑞益
訴訟代理人 邱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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