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簡,378,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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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378號
原 告 方怡君
被 告 吳宜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6 月20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8 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卷存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證(見本院卷第9 頁),故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亦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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