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106,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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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林冠妤即林瑞忠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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