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112,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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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陳進和
張銘和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8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00 元/ 平方公尺=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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