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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張敦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2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張文鐘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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