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459,202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被 告 潘子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兩造間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2建號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0 鄰○○路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准予合併變價分割。
又系爭不動產係原告在本院不動產拍賣程序上得標買受應有部分2 分之1 之所有權,其拍定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 元(計算式:84000 +154000=238000),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238,000 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原告已繳2,100 元,尚應補繳4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