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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郭建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韻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陳韻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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