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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張丁進
ㄧ、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盧水只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陳報被告應拆除電桿之約略坐落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為何。
(二)請陳報水管佔用土地約略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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