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9,潮補,478,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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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78號
原 告 蔡雲明


被 告 蔡貴榮
被 告 蔡允居
被 告 蔡允吉
被 告 蔡宗霖

被 告 蔡瑞元
被 告 蔡春法
被 告 蔡有龍

被 告 蔡陳秀琴
被 告 蔡泰山
被 告 蔡泰寶
被 告 吳泰林
被 告 蔡泰和
被 告 蔡海進

被 告 蔡國興

被 告 許連發
被 告 李明仁

被 告 李明義

被 告 李麗英

被 告 李麗娟

被 告 李建輝
被 告 蔡家進
被 告 蔡月貴
被 告 謝蔡月梅

被 告 蔡月霞

被 告 蔡晉良
被 告 陳秀珍
被 告 蔡罔渡
被 告 李宗勳
被 告 黃姿玲
被 告 黃進財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68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93.94+1,304.4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6×公告現值1,200元/平方公尺=399,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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