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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陳孟嬋
送達代收人 陳純青律師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賴**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中僅記載被告為利**、賴**,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本院無從得知本件各該被告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茲限原告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記載該被告正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按被告人數檢附)到院,並補正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 地號、同段000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異動所引,另提出被告利**、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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