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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88號
原 告 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 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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