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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郭建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光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黃光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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